同一项目多家供应商串通投标,处罚力度可以不同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4-11-06 09:28:07

串通投标,是评标委员会、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去认定;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,在接到评标委员会、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报告后或监督检查和受理投诉、举报过程中去认定;司法机关,在审理案件中直接据此情形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,并依法作出处理。山东省德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科长王海龙告诉记者,对于认定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将由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,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。那么,在同一个项目中,共同串通投标的两家供应商处罚力度可以不同吗?

我们先来看一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:某市工人医院“急诊信息管理系统及创伤中心管理软件(卒中中心、胸痛中心)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,该市财政局认定两家供应商恶意串通,对两家供应商给予处罚。其中一家供应商被处以罚款5084元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而另外一家供应商则被处以罚款8134.40元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
在政府采购中,供应商串通投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,对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,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构成犯罪的,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该条款对于罚款金额和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年限给出了区间范围,针对于不同案件中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违法情形,由财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判决。

对此,有同行认为依据“轻重有别”的原则,对两家串通投标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,这种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。串通投标是一种双方共同参与的行为,其性质严重,不应区分所谓的轻重程度。此外,政府采购关于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罚条款中,均未提及可以根据情况轻重进行区别处理。

甘肃省武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文凯介绍,通常情况下处罚力度相同,但串通供应商会因责任轻重不同受到不一样的处罚。

主要有以下三个考量因素:一是角色作用大小。区分供应商在串通投标行为中的主导与从属角色,如果其中一家供应商在串通投标行为中起主要作用,而另一家起次要作用,那么起主要作用的供应商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。二是情节严重程度。如果一家供应商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更为严重,如多次串通投标或造成较大损失,那么该供应商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。三是主动供述或配合调查。如果一家供应商在调查中主动供述或配合调查,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。

因此,同一项目多家供应商串通投标,对供应商处罚力度会有不同。比如,对一家供应商给予“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,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”。另外一家给予“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罚款,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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